康德伦理学的绝对必要性是道德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它声称是一种自治的诫命,独立于任何宗教和意识形态,自给自足,普遍存在并能够保护人类行为。
它是由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在1785年出版的《习俗形而上学基础》中首次提出的。他坚持认为,绝对命令性原则的基础隐含在所有人的道德实践和推理中,通过这种方式因此,可以无条件确定道德义务。
它本质上是自由意志和意志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自由意志,我们必须受到这一原则的支配。他建议我们根据我们可能个人希望成为普遍法律的“准则”(决定应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道德准则)行事。
格言只是人们根据道德行事和做出决定的原因,但绝对必要的作用是帮助我们确定驱使我们采取行动或做出决定的那些理由是好是坏。
应该考虑到,当谈到道德命令(命令,欲望,强加)时,特别是“绝对”性质的命令,必须被整体上肯定或否定,这是内在的,不能有条件或一般的条件,它是被原样接受还是未被接受。命令的目的或目的本身必须有目的。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建立理性规范:
- 首先建立必要的行为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在这里我们找到了假设命令的形式
- 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建立了绝对必要和无条件的必要行为的处方,这就是绝对必要的名称。
伊曼纽尔·康德
他于1724年4月22日出生于普鲁士的克尼斯堡(今天的俄罗斯加里宁格勒),于1804年2月12日去世。他是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甚至有人认为是最重要的哲学家。
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中,他不懈地致力于人类自由,出版了一系列重要著作,他在人类历史和哲学史上合作,在道德,人的尊严,道德观念或理性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他最杰出的著作之一是《纯粹理性批判》(Kritik der reinenVernunft),他在那里研究了理性的结构。
概念的起源
根据这一原则的创造者康德的说法,人类道德的基础必须基于自身的理性,而不仅仅是基于神圣的权威,并由此衍生出其他人类义务。
这个戒律促进并确保人类必须能够确定必须严格遵循的道德准则,而不管任何宗教或意识形态如何。
通过类别命令,建立了无条件需求,这与提出条件请求的假设命令相反。
假设命令
假设命令是在假设的条件下表达以遵守条件或特定情况为条件的义务。
它要求我们在一定条件下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它是有帮助的,使我们理解,如果我们想要某些东西,我们必须使其成为可能,并提供实现该目标的手段。
另一方面,绝对命令具有无条件和绝对的特征,没有例外,也不需要外部理由。
例如:如果您确定自己的目标是学习弹钢琴,那么假设的必要条件就是您必须做一切必要的事情来学习和实现自己的目标,并实现这一目标,然后一个解决方案就是上钢琴课。
但是,如果毕竟我对钢琴的兴趣不大,但我不想再学钢琴,那么当务之急就不再需要我上钢琴课了。
该原则在假定个人有目的或目标并想要实现的前提下确立了偶然的行动方针,但是如果不再拥有利益,就没有义务或义务。
完全理性的是,当某人想要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他会尽一切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这与不理性的人不同。
康德绝对命令的表述
康德建立了五种关于绝对必要性的表述,它们是相互补充而不是替代的,也就是说,它们相互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道德体系。
- 普遍法公式:“只能按照您可以同时希望它成为普遍法的原则行事。”
- 自然法则的公式:“表现得好像您的行动准则将由您的意愿成为世界自然法则一样。”
- 目的本身的公式:“以这样一种方式工作:您既要在自己的目的又要在任何其他人的手中使用人类,总是在同一时间作为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手段。”
- 自治的惯例:“以这样一种方式工作,使您的意志可以认为自己是通过其准则建立普遍法则的人。”
- 末日王国的公式:“以您的格言行事,您始终是世界目标领域的立法成员。”
在了解了康德所揭示的表述之后,可以得出结论,这一要务不是针对行动而调整,而是针对导致个人执行所述行动的“准则”。
因此,根据这一原则,我们的行为必须适应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将决定我们对世界的期望。
普遍性,自由,义务和善意
绝对命令具有两种可能性:我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最高标准。他们必须始终来自善意,他们的目标是做得好,并有一个更好的社会,直到它成为普遍的法律或自然法则。
遵循绝对必要条件是因为以这种方式行事是我们的责任,它是出于我们的理性而不是通过某些外部实例而施加的。
失职是为了使我们的行为表达人类的真正价值,我们可以自由决定我们想要什么,根据这一原则,我们的行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真正的良好。
为了实践这一原则,个人中必须已经存在遵守某种准则的意愿,而这些动机与当务之急无关,而这仅是指导实现这些准则的方法的指南。
康德伦理学批判与绝对命令
形式主义
黑格尔,JS米尔和其他许多当代作者认为,这是最常见的指责,他们认为绝对命令是微不足道的,只是形式主义无法确定职责原则。
康德提出对普遍准则的要求这一事实想表明,我们的基本原则将是通用的,并适用于全人类,没有比现实更远的了。
文化和许多其他方面影响着道德行为准则的确定,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否认采用这一原则的可能性的方法。
严谨主义
这是对严格和不敏感的规范提案的批评。
抽象化
批评家认为,康德的道德原则过于抽象,无法指导任何行动,因此康德的理论不能作为指导。
它的原则是真正的抽象,并且没有提供要遵循的有用和可行的指示,因为康德认为将原则应用于某些案件必须涉及判断和审议。
没有自动的方法来定义应执行或不应执行的操作,康德建立了这种抽象形式,以便个人学习能够指导决策而没有附带限制或预先建立的规则。
义务矛盾的理由
这种批评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不同的作者,康德的伦理学包含了一系列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
在其理论中,我们找不到解决某些相关原则和义务之间矛盾的案例的谈判或程序。
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找到一种方法,可以通过该方法来满足所有限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达成共识,这是义务的多重基础的问题和关键基础。
倾斜的地方
康德要求按照职责行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愿行事,这会引起一些难题,因为这可能不是道德上值得的行为。
缺乏对不道德行为的解释
完整地考虑了自由和自治,但它并不能解释自由和不可推卸的不良行为。
参考文献
- 鲍伊·诺曼(2015)。“康德式商业道德方法”。取自stakeholder.blogs.bucknell.edu。
- 埃斯特万(Gateste),埃斯特万(Esteban)(2013)。“康德的当务之急”。取自laguia2000.com。
- 里维拉卡斯特罗,法比奥拉(2004)。“习俗形而上学基础中的绝对命令”。大学数字杂志。取自revista.unam.m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