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代人的人权属于捷克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于1977年提出的提案,其理论主要基于欧洲法律。根据这一理论,人权分为三种类型: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集体发展。
前两个是指人民对国家的个人主张,它们是公认的规范,并在各种国际条约和公约中得到规范。第三类是人民和社区对国家的要求。这是最矛盾的,缺乏法律或政治上的认可。
除了提到的三代人权之外,最近还提出了第四代和第五代的存在,这与基因工程和新技术产生的权利有关。但是,对此尚无共识。
第一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是指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在16世纪和17世纪诞生。从那时开始,统治者就不应成为万能的,这被认为是反对君主专制主义的开端。
有人建议,必须有国家不能做的限制和事情。此外,人们认为人民应该能够对影响其生活的政策产生一些影响。运动的中心有两个思想:
- 个人自由。
-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侵害。
洛克,孟德斯鸠,霍布斯和卢梭等哲学家提出了这些思想,这些思想后来体现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件中(1215年的《大宪章》,1689年的《英格兰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人权法案》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男人和公民(1789年)。
这些具有宪法价值的文件在几个方面限制了绝对权力:
-在未经议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对国王开征税收规定了限制。
-在没有必要的事先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对逮捕和没收财产设定了限制。
-宣布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第二代人权
第二代人权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是建立在平等观念的基础上的,并保证获得商品,服务和基本社会及经济机会。
工业化和工人阶级的出现带来了关于尊严存在的新主张和新观念。人们意识到,人的尊严不仅需要国家的干预。
这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和《欧洲委员会欧洲社会宪章》中都有描述。
社会权利
社会权利允许人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这些权利至少包括受教育权和家庭权利,也包括公民权利(娱乐权,健康权,隐私权和非歧视权)。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保证了人的尊严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物质安全。据称,缺乏就业或住房在心理上损害了人的尊严。
通常,经济权利包括工作权,住房权,残疾人和老年人养恤金权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
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与文化生活方式有关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但是,还有其他一些权利没有被正式归类为文化权利,但是对于保证少数民族社区的文化特质的连续性至关重要。有些是不歧视和平等保护法律的权利。
第三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是指团结权。这些权利包括可持续发展权,和平权,健康环境权,参与利用人类共同遗产,通讯和人道主义援助等权利。
不幸的是,在世界许多地方,人权的进步受到极端贫困,战争或自然灾害的现有条件的限制。
一些专家反对这些权利的想法,因为它们是集体的,因为它们影响着社区甚至整个国家。他们反对的理由是,人权本质上是个人的。
人们担心,这种术语上的改变将为某些专制政权以这些集体人权的名义消除(个人)人权提供借口;例如,它们可以严格限制公民权利以确保经济发展。
第四和第五代人权
一些作者提出了第四代和第五代人权的出现,尽管尚不清楚它们包括哪些权利。
原则上,第四和第五代人权是指与基因工程或基因操纵有关的权利,以及与新技术有关的数字权利。
基因操作
对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基因操作,体外受精,人类胚胎的经历,安乐死和优生学是产生法律,道德,道德甚至宗教问题的活动。
因此,各国决定通过采用将控制基因工程与人权之间关系的原则来规范这些事务,以使生命权和尊严权被理解为超越人的遗传特征的权利。 。
与遗传工程有关的这些权利是有关承认或禁止某些活动的激烈的理论辩论的主题。
这是关于确保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尊严权和个人身份权,这与他们的基因构成密切相关。中心思想是人类不应受到遗传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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