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构成对不遵守任何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的处罚。
法律行为是自由表达人的意愿的手段,根据客观法律和特定法律制度产生法律效力。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它们被描述为介入各方之间权利的创造者。
合同,意志的体现,权利的转移和婚姻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的一些例子。
绝对和相对无效
无效是由于重大或形式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影响法律行为的原因或障碍而影响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法律制裁。
绝对无效
那些违反良好习俗和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被称为无效或完全无效。这种无效性源于它所对应的行为的产生。
它针对受某些专利影响的那些行为而运作,并在其庆祝活动中表现出邪恶。即,通过省略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作为其有效性的条件。
这种无效性也称为权利无效性,因为它不需要确认,因此会影响社会秩序。
任何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提出要求:公共部门,当事方,其债权人和继承人。
该行动是不可改变的,不可剥夺的,并且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一旦宣布该判决的司法判决产生。
这些行为是无效的:
-由绝对或相对无能力的人员持有,未经认可的法律代理。
-未经法律要求的一方授权,授予。
-通过模拟或欺诈奖励。
-其对象和原因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并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
-缺乏相应的手续。
-当他们与模拟或欺诈罪恶被关押时。
法律原则坚持认为无效行为等同于不存在的行为。这是由于它的宣言消灭了过去和现在的影响,在庆祝前取代了当时的条件。
相对无效
受相对无效影响的法律行为被称为无效。无效性适用于因其出生而有缺陷的法律行为,但其弊端只会冒犯介入各方。
因此,它仅在声明后生效。这种无效性会影响在没有任何与当事方所依据的性格有关的必要要求的情况下庆祝的行为。
因此,只要它们没有被废除,它们就被认为是有效的,并且它们的声明始终是在有关方面的请求下进行的,从不依职权。
这些行为是无效的:
-当发现当事方之一的行为是偶然的残疾时。
-当表明在庆祝活动时,任何一方的行为能力均未知。
-当表明在庆祝活动时,对该行为的禁止是未知的。
-当他们以错误,欺诈或暴力的恶习庆祝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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