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是一种社会法治国家,因为哥伦比亚人是这样决定的,并且因为其机构的目标是集体福利。哥伦比亚的社会保护体系是近二十年来建立的几个组成部分共同作用的结果。开始时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
综合社会保障体系始于1993年的第100号法律,该体系对体系的保险部分在健康和养老金方面进行了结构性改革。
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1条规定:“哥伦比亚是一种社会法治国家,以统一的,分散的共和国的形式组织,其领土实体具有民主,参与和多元的自治,其基础是尊重尊严人,工作的人们和团结起来的人们的团结以及普遍利益的普遍存在。”
此外,该条款在基本原则一章中,将所述法规作为哥伦比亚共和国的基础。简而言之,社会法治状态具有某些特征或基本角色,使其具有该法规。
经济学家洛伦兹·冯·斯坦因(Lorenz von Stein)引入的这个术语或政治哲学符合使社会法治状态变为现实的某些模式。
为什么哥伦比亚是一种社会法律状态?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
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主权归属于人民。此外,它把它表示为公民和民主表达的普遍和不可转让的权利。
法律的社会状态促进了一个不专制的国家,该国家尊重其公民的个人权利,代议制民主和对少数群体的尊重。在这种国家中,通过工会,协会,工会和政党等,所有人的表达权得到保障。
在《哥伦比亚宪法》标题四:“关于民主参与和政党”的第1章第103条中,其内容如下:
2-政治民主多元化
在上述《宪法》规定的前提下,哥伦比亚政府保证政治和民主的多元化是社会法治的一项原则。
换句话说,没有专制政权,国家提倡捍卫民主和公民表达的完整概念。
3-自由市场
国家在社会法治中的作用是通过这样一种观念来构想的:它是一个非干预性的监管实体,可确保市场法律的执行不带任何不便。在这种哲学中,国家不以工业家或商人的身份干预经济,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反。
对国家的这种看法是由文森特·德古尔奈(Vincent de Gournay)所表达的法语短语“自由放任,自由放任者”所决定的,其翻译为:“放手,放过它”。这个术语是自由主义之母法国大革命中最受欢迎的表达方式之一。
《哥伦比亚共和国宪法》第十二章第1章第333条:“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表示:
哥伦比亚共和国由自由市场决定,除非法律,卡特尔化或垄断的要求,否则不会干预经济活动的国家,会影响自由市场神圣进程和自由竞争的事实。
4-三权分立
“自由,平等和合法”是表达的原则,或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最大口号之一。杰出的孟德斯鸠表示,国家应分为三大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避免滥用权力,这三者应相互控制。
社会法治状态的这一基本原则保证了该政权不会导致专制君主制或专制。对于孟德斯鸠来说,权力只能通过另一种权力来制止,而这些权力应该是自治的,不受国家任何其他权力的管辖。
哥伦比亚作为社会法治国家,其宪法第IV标题第1章第113条第1款规定:“关于国家结构”:
由共和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由最高法院院长领导的司法部门和由国会总统领导的立法部门。这三者都是保证机构遵守《宪法》及其法律的不解之谜的一部分。
总统及其内阁有权行使行政权力,行使国会在全体会议上批准的,不违反宪法的法律。
司法权以其自治权负责从该权力中处理腐败和违反宪法的案件,而没有任何政治色彩可以保证该权力的效力。
参考文献
- 布雷布纳,约翰·巴特莱(1948)。“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在十九世纪的英国”。经济史杂志8:59-73。
- Rios Prieto,Juan(2015)。哥伦比亚的福利国家和社会政策:为什么哥伦比亚在社会保护方面落后于国家?
- 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重新思考自由主义”中的“自由主义的转变”(Pinter 2000)。
- 摘自encolombia.com。
- 哥伦比亚政治宪法(1992年)。司法行政院宪法法院高级委员会-Cendo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