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商业行为或商业行为是包括商业性质的任何谈判,深受客商或非客商进行,其中必须有服务或商品的交换具有商业性质的行动,以投机或财富的循环,其最终目标是赚钱。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种活动是出于将纯粹的民事行为与在规定和管制商业领域中具有干扰作用的行为区别开来的需要。
其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一旦买方根据协议条款将其取消,则该经济利益将在财产被处置的同时实现。这些行为是在当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的,具有各国法律的特征。
术语“商务”通常用作“商务行为”的同义词,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商业中的货物交换是可能受民法或商法管制的法律行为,而所有商业行为均按法律归类为商业行为。
特点
法律行为
这是指以下事实:商业行为是有意识,自由和有洞察力的个人行为的产物,对法律具有相同的后果。
调解
调解是人们为了通过其他人的工作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换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当个人以涉及他人的商业方式交易产品时,他将成为商品生产与营销之间的商业中介。
交流与交流
此特征不仅限于相互交换产品或服务的概念,也不仅限于交换本国或国际货币的概念。
该概念扩展到商业流程中所有典型的所有操作和商业行为,例如获得信贷,收回投资资本和营销等。
利润
每项商业行为都与利润相关,这意味着从进行的商业活动中获取利润,股息或补偿性利润。
所述商业活动的目的是支付用于生产的成本,储备金的创建或贡献,投资资本的回报,公司的扩张等。
合法的
商业行为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性质的规则,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第三方,没有道德和良好风俗,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
为此,法律没有必要将这些行为明确地划分为合法与否,只要不加以禁止就足够了。
自主性
它必须是自愿的,为此必须有目的,有洞察力和自由地进行。如果缺少这些要素之一,它将被归类为非自愿的。
受商法管辖
每项商业行为都必须受到《商法》中设想的一系列规则的约束,这是规范商业活动的规则。
该法律部门在立法时考虑了参与该行为的人的需求:从商人那里购买产品的买方和组织营销过程的卖方。
税务申请
为庆祝商业行为,可能需要征收税款,这是国家征收的强制性收入,由于法律与缴款义务有关,因此是公共行政部门要求征收的税款。
分类
客观的商业行为
根据《商业法典》确立的性质纯属商业性质的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行为。涉及的各方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交易者。
以下是一些在绝对意义上被视为客观贸易行为的示例:
-购买和出售商业机构,其股份或商业公司的股份。买卖人为进行其商业活动而组织的一组商品的买卖显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不能具有不同的性质。
如果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租赁,将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因为合同的事实是由纯粹的商业事物支配的。
-与交换工具有关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任何例外除外。这些手段的产生构成了一种商业行为,因为改变是同时发生的,从而自动导致财富的流通。
这些交换工具中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后者来自非交易者时,不被视为商业行为。
商业主观行为
法律制度需要划定商业事项。因此,它确立了这种商业行为仅限于商人所进行的行为,因此使他们的行为受法律和商业管辖权的约束。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商人的行为不被视为主观行为。它们在它们之间:
-买房子给他妈妈。
-购置要捐赠给学校的学校用品。
-借钱给朋友支付医疗费。
在这些情况下,尽管所有操作都是由商人执行的,但最终目标不是利润。利润是归类为商业行为的相关方面。
混合的
大多数商业行为是单方面的商业行为。这意味着这种关系仅对应于所涉及的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的民事和商业性质可以并存。但是,《商法典》规定,它必须受商法管辖。
但是,这可能导致与其产生的义务以及所述商业行为将要服从的法院的管辖权和管辖权发生冲突。
这样的一个例子是当个人需要在汽车经销店购买汽车时。对于买车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民事行为。这是因为这不是牟利,而是孤立行为。
对于出售商品的公司而言,这是一种商业行为。这是因为它获得了利润,并充当了组装商和最终客户之间的调解人。此外,该行为被归类为大规模行为,因为该交易只是它每月进行的众多交易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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