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员的一些主要职能是调查违规行为,监视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活动以及监督行政活动。
监察员是为民主社会的需要而设立的机构。这是所有部门组织的统一(例如捍卫妇女,儿童等的权利),它负责确保全球捍卫公民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这项工具是根据瑞典模式在20世纪末在欧洲实施的,该模式对共产主义政权向民主的过渡产生了巨大的有利影响。
目前,它存在于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大多数民主国家。申诉专员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享有完全的自治权,不会收到任何机构的指示。
为人民服务的监察专员完全成为公务员。
因此,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它有责任作出公正的判断,而不因公民的状况或问题而歧视他们。
监察员的主要职能
监察员调解影响公民权利的利益,错误和虐待。
它试图致力于保护和解决公民的关切,而无需执行任何司法程序,也不需要律师或律师。
1-调查
它的主要功能是调查,发现违规行为并充当其周围的中介。
很多时候,当有关实体之间的威慑没有带来任何有利结果时,官员使用其他胁迫手段,例如舆论帮助。
2-控制
控制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活动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准备报告并提供报告结果。
3-显示器
监督和协调行政活动,在普通法院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公民不受任何公共管理不善的程序的侵害,因此他被迫容忍。
4-提供帮助
提出提案和建议,以减少行政官僚体系内的违规行为,从而促进人权。
这些建议必须平等地提交给地区,国家,公共和地方机构。
在国际一级,它有助于在其他国家建立有利于公民的机构和类似项目。
此外,这些项目还可以使政府联盟,其政治体系和行政结构之间实现更好的和谐。
5-通知
监察员在其关于行政上开展的活动的报告中应特别注意透明性。特别是,应提供访问此类活动和文件以征询公众意见的途径。
尽管授予了所有宪法权力,但申诉专员的责任仍然在于将进行的调查移交给司法权力或联邦法院。
因此,该官员无权起诉。简而言之,监察员必须使遵守宪法和法律合法化,以维护和捍卫人民。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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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vira,Antonio(2002)对申诉专员组织法的评论。马德里,阿兰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