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ta sunt servanda意味着必须遵守协议。这是一个拉丁词,它通过确定所有各方都必须遵守国际条约而影响了国际法。服务原则是基于诚信原则。
善意解释了条约缔约国如何不能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不遵守条约辩护的理由。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的唯一限制是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即强制法,这意味着可以令人信服的法律。
最初,在罗马时代,只有合同具有约束力。他们认为条约的效力较小,它们仅源于相同的自然义务,而绝非民事诉讼。拜占庭法律中关于“必须遵守条约”的概念彻底改变了这一点。
它如何影响民法?
在民法领域,该原则与提倡在商业实践中正确行为(包括真诚假设)的一般原则相关。
民法有其立足于合同效力的基础。因此,“必须遵守”原则是整个合同制度效力的必要条件。
由于这个原因,它的不适用甚至受到某些法律制度的法律的惩罚。即使没有任何一方直接处罚,也会发生这种情况。
普通法法律体系中的问题有所不同,普通法法律体系通常在其商业合同中不包含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中,错误地指出“必须遵守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确的。
合同具有约束力的起源
民法典规定了从不同方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合同和法律之间建立了相似之处,以了解两者都产生强制性的戒律。
-义务的基础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方的意愿。
-它的义务扩大到合同中产生的后果,尽管这是没有想到的(《民法典》第1258条)。
-不可能使合同本身的效力和履行受到当事方之一的意愿的影响(《民法典》第1256条)。
例外情况
合同的不可撤销性有一些例外,例如《民法典》所设想的那些例外;例如,由于受益儿童的不满而撤销了捐赠,或者由于委托人的本金或代理人的辞职而终止了授权合同。
此外,该学说还对定期服务合同的条款进行复审和更改是否适当提出了质疑,由于订立合同后发生的情况,定期合同的条款对缔约方之一可能会造成负担。
它如何影响国际法?
国际法可以最好地遵守“必须遵守条约”的原则。该原则指出,必须遵守已生效的已批准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产生的承诺。
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成为整个主权国家之间基于条约的关系的整个系统的基础。多年来,各国已经认识到必须遵守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或规范。
最初,这是基于习惯做法的未编码规则。它是通过19世纪中叶和20世纪初通过多边宣言(例如1871年的《伦敦宣言》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决定)被写入书面形式的。
它首先作为一项国际法律文书出现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CVDT)中。
该原则所指的诚意意味着各国必须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这意味着各国不能援引其本国法律施加的限制作为不遵守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例外情况
在批准一项国际条约之时,所有参与方都获得了必须考虑的确切权利和义务。这是一项基于其多项先例的习惯价值的原则,这使条约具有约束力的性质成为当今的国际习惯。
但是,应检查此原则的例外情况,以更好地理解“强制要求”的概念:
身体上不可能
根据上述《维也纳公约》,条约的其中一位参加者可以争辩说,由于条约的目的不再实际存在或不存在,因此无法履行该条约。
必须确定这种可能性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因为如果不可能是暂时的,则遵守只能延迟时间,而不能取消。
社交游戏
当某些历史或政治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强制遵守条约。《维也纳条约权利法》第56条规定如下:
如果条约中没有关于终止,退出或退出的规定,则退出或退出。
1-一项不包含其终止条款或规定退出或退出的条约,不得成为退出或退出的对象,除非:
a)确定双方的意图是承认投诉或撤回的可能性。
b)可以从条约的性质推断出退出或撤回的权利。
2-一方必须至少提前十二个月通知其打算退出条约或根据第1款退出条约的意图。
负载过大
当继续执行条约使国家的连续性处于危险之中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发生的事情是有可能在物理上履行该条约,但在道德上却不是。
参考文献
- 美国法律。史蒂文·莱霍尔德(Steven Reihold)。《公约》的担保法和法律定义。Definitions.uslegal.com。
- 诚信国际法。Pacta sunt servanda。Discovery.ucl.ac.uk
- 国际司法监督。安德鲁·所罗门(2008)。Pacta sunt servanda。Judicialmonitor.org
- 杜海姆斯定律。Pacta sunt servanda定义。duhaime.org
- 维基百科。Pacta sunt servanda。